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招考委〔2011〕35号
有关高等学校,各市州招考委、教育局:
目前,各高等学校即将开始今年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的宣传、组织生源等工作。为了贯彻实施《四川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切实规范自考助学工作,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高等学校和社会稳定大局,促进自学考试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禁违规合作办学,规范办学行为
各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校外合作办学审批和监管制度,慎重选择自考助学合作办学机构。有关合作办学的重大问题须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严禁高等学校与个人、非法人单位和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学校、机构、部门、社会组织等合作办学。
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合作办学的合作方(以下简称“合作方”)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运行,规范办学,提高质量。高等学校要制止合作方擅自冠名挂牌、擅自更改名称,挂牌或更改名称须经合作办学的高等学校同意,并在学校的校园网上进行公示;严禁合作方以任何方式衍生、分设多级教学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合作方的办学地址;严禁合作方自行制作发布以高等学校冠名的招生宣传信息。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批准的社会力量办学自考助学工作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及时停止不具备办学条件的自考助学活动。继续开展自考助学工作的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的监管。
二、严禁虚假招生宣传,规范招生行为
高等学校发布的自考助学宣传广告(含简章,下同),内容必须全面、真实、准确。必须明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性质,入学通知书(严禁印成录取通知书)封面上要标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必须明确告知考生“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课程由省招考委组织统一考试,毕业证书由主考学校副署省考委颁发”;必须明确自考助学机构的名称、法人及办学详细地址;必须明确办学软硬件条件,包括学习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必须明确招生专业及其类型、层次、学制、招生人数和报考条件;必须明确助学形式是全日制或业余制;必须明确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必须明确助学招生咨询电话、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学校网站等需要明确的事项。
高等学校发布的自考助学招生简章,必须由学校分管领导审签,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印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学校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的自考助学招生广告,须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方可刊播。在招生结束后,学校要将各专业实际招生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注册。
高等学校自考助学招生工作必须由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校内二级机构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或二级机构名称对外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校内外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非法泄露、倒卖学生信息,有偿提供、组织、接受生源。
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和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机构审核同意,在川高等学校及其合作方不得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进行自考助学招生,不得组织省外生源来川进行自学考试全脱产学习。
三、严禁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
各高等学校和市州招考办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自考助学学费、报名考试费等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合作办学的合作方未经高等学校授权自行收取学费;严禁职业技能培训与自学考试助学“捆绑”收费;严禁学校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由财务部门负责学费的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使用合法票据。学费按学年或学期统一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四、严惩违规办学,强化责任追究
各高等学校和市州招考委要对自学考试存在的问题进行清理排查,特别是对自考助学中存在的可能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和隐患,要果断采取有效措施尽快加以解决,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秩序。对于出现违规招生办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严肃查处。在此基础上,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校外办(教)学点备案、停止自学考试部分应用型专业申报、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等处罚。
省外高等学校或自考助学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办(教)学点,如出现违规招生、违规办学等行为,省教育厅、省招考委将终止其在我省的一切助学与借考行为,通报其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